
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:
广东省第五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已开启。根据广东省商务厅《关于开展广东省第五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》(粤商务资函〔2026〕52号)及《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(修订版)》(粤商务规字〔2021〕3号)要求,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,提升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能级,现组织开展广东省第五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/总部型机构申报认定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在我市注册、符合粤商务规字〔2021〕3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、总部型机构定义的企业或机构。
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,应符合下列条件:
1.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,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;
2.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(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);
3.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。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,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。
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,应符合下列条件:
1.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;
2.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,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,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;属分支机构的,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;
3.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(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);
4.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,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。
按《广东省第五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/总部型机构申报指南》(附件2)要求准备,包括申请表、母公司授权文件、注册资本实缴证明、被管理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、母公司审计报告、信用承诺书等。
企业按要求备齐材料,于6月25日前向东莞市商务局提交纸质版(一式两份)及电子版;东莞市商务局完成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,于7月15日前统一报送省商务厅;省商务厅组织评审、公示后予以认定,企业可按规定享受《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》(粤商务规字〔2024〕2号)的相关支持政策。
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度重视,尽快梳理申报材料,确保真实、完整、有效,按时报送。如有疑问,请及时与东莞市商务局联系人联系,东莞市商务局将做好政策解读、材料辅导与初审服务,助力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。
业务科室:外资管理科
联系电话:0769-22816916
联系地址: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33号
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附件:
1.广东省第五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(总部型机构)申报指南
2.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(修订版)(粤商务规字〔2021〕3号)
3.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(粤商务规字〔2024〕2号)

来源:东莞商务局
版式:韩世海
编辑:何秀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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